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水平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青海规〔2022〕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水平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青海规〔2022〕5号),现就2023年海洋工业相关奖补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水平发展15条政策的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新引进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奖补政策、国际船级社认证项目奖补政策、新建高端船舶海工项目订单奖补政策、船舶海工配套产品建设项目奖补政策、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申报材料等内容详见附件。
(一)申报材料请申报单位添加封面(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日期等)和目录后,申请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A4纸、一式八份),并提供电子版(盖章文件需提供扫描件)。
(二)未注明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需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一)合乎条件的企业自主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镇(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来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含审核意见表,见附件6),于8月23日(星期三 )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发改局复核。纸质件请报送至市发改局海洋经济科(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242房间),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至“平度市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发改局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复核,项目申报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通过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一)2022年1月24日后青岛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根据从2022年1月24日起新引进我市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的地方贡献情况,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地方贡献总额。
(三)申报机构简介(含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技术专利情况、设计能力、典型案例、人才团队情况等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2022年1月24日后,企业产品首次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中国船级社(CCS)、挪威船级社与德国劳氏船级社(DNV—GL)、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海事协会(NK)、意大利船级社(RINA)、波兰船级社(PRS)、印度船级社(IR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等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
对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五)首次船级社认证费用证明材料(报价单、合同、发票、汇款底单等复印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需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相关企业;
(二)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产品需在2022年1月24日后签署建造合同并开工建设,在申报日前取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申请新建造产品奖励需符合以下范围:深海油气开发装备(主要包括:深海钻井平台、深海生产平台、深海生产储存装置、海上浮式生产设施、浮式液化天然气装置、浮式存储再气化装置、深水导管架等)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
对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气开发装备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按照竣工结算金额的0.5%给予建造企业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地方贡献。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日期、竣工结算金额、项目实际地方贡献情况说明等);
(二)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三)申报主体需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趋势的海洋船舶与海工装备相关企业;
(四)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新建项目应在2022年1月24日后开工建设并在项目申报时已竣工投产;
(五)申请新建项目奖励需符合以下范围: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且设备投资需3000万元以上。
对我市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4.项目建设有关批准证明文件:需要政府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履行开工手续复印件;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及无法提供其他材料的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机构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由申报企业出具说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含项目竣工投产日期、设备投资总额及明细表);
7.设备投资额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投资明细表、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
(三)项目投资企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
(四)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项目应在2021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在申报日前取得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对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项目建设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及没办法提供其他材料的,由申报企业出具说明材料;
(五)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